个体工商户验照催办公告
根据《个体工商户条例》、《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》及《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》的规定,2010年12月31日前在江夏工商分局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,均应于1月1日至5月31日前参加验照。你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年度验照,现责令你户,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你户所在地工商所补办验照手续。对逾期仍未办理验照的将予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。
未申请验照个体工商户名单请查询江夏红盾信息网(http://www.jxhd.gov.cn)
特此公告!
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夏分局
二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
附:未申请验照个体工商户名单(见附件)